免税政策下,昆山注册公司税务该如何处理?
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2014年,提升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增值税。
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减税税款部分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情况。
(1)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2)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上,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制。
注意:从2013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不论是使用《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所有缴纳的税金都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包括“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不再使用“应交税金、其他未交款”科目了。
一般来讲,只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不存在一般纳税人(或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06年之前,“补贴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后来新会计科目体系废止“补贴收入”科目,其业务转到“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可以在一级科目“营业外收入”下设置二级科目“补贴收入”进行明细核算。
虽然国务院会议决定暂免征收的只是这些小微企业的增值税,没有说暂时减免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但我们知道,增值税纳税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是以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依据计算的,现在增值税暂免征收了,相应的以增值税为计提依据的税金附加也就暂免征收了。
需要说明的是,该补贴收入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并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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