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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和即时信息公示代替企业年检
发表于:2014-12-12 作者:昆山德慧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来源:http://www.ks-dehui.com 点击:3390次

2014年度,政府正式取消了企业工商年检,取而代之的是实行企业年报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制度。《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不想上黑名单,请及时网报2013年度报告!

企业年度报告

1、时间: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

2、对象:该《条例》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对象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于2 01 472 3日经国务院第5 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1 01日施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履行相关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一、即时公示义务: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 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注: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 0 1 431日至93 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 0 1 41 23 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 01 41 0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 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二、法律责任:企业未履行上运义务或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三、公示平台:登录至www.jsgsj.gov. cn: 58888/province“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或www.ksgsj.gov.cn《昆山工商》政务网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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